(一)适用标准
此类鉴定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。
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(JGJ125-2016)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、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,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。
(二)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的一般规定
定性检查: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,后房屋内部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,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,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。
(1)房屋外部检查内容:
1.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、宽度和层数;
2.房屋的倾斜、变形;
3.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;
4.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;
5.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;
6.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、构件损伤情况。
根据以上检查结果,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。
(2)房屋内部检查内容:
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;对承重构件,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。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:
1.着重检查承重墙、柱、梁、楼板、屋盖及其连接构造;
2.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,检查时,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。
稳固鉴定实例
1.番禺区危房普查(钟村街、石壁街)
2.海珠区危房普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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